去年1月,刘女士与移动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7月6日,刘女士与投诉客户发生争执,盛怒中刘女士给该客户发短信进行骚扰,并擅自给该客户办理了停机。事后,公司与刘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对我除名时,我已怀孕三个月。”刘女士要求法院判定除名处理决定无效,恢复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确实存在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刘女士被除名时虽处于孕期,但《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孕期不能解除 的规定并未包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定,所以驳回了刘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
|
|
| 首页 → 通信 |
|
|
|
网站简介 - 网站搜索 - 网站地图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