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剖析浙江“亿万富姐”案:若是以诈骗为目的,最高可判死刑
浙江“亿万富姐”案追踪
连日来,浙江“富姐案”在全国引起了强烈震荡,社会各界热切关注,吴英的罪名到底属于非法吸储还是集资诈骗呢?吴英案将给目前的金融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昨天,律师及金融业专家对“吴英案”进行了剖析。
本色法律顾问:
吴英曾说想自杀
“她连承兑汇票可以贴息都不知道。”本色集团法律顾问朱卫红回忆,他和吴英初次见面是在2006年11月10日,在义乌茶馆,两人聊了一个多小时。
她一开口就说投资
“她一开口就说她在湖北荆门有200多个亿的投资,说中融集团倪召兴欠她5到6个亿。义乌还有很多资金进账,欠她的钱和利息。问我怎么办。”
朱卫红说,对这样的神话,当时他笑笑不置可否,出于善意,还给她讲了为人处事的道理,“给她讲解了一个现代化企业应该怎么管理。按她的状况,我认为应该请专业的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和专业的法律顾问。”
一个多小时的过程中,吴英电话不断,“给荆门方面下指示,哪块地要哪块地不要。”
她对金融什么都不懂
当天晚上,朱卫红就接到了她的电话,“吴英说非常欣赏我,希望我当他们的法律顾问。”
2006年11月13日,两人在本色集团签订了为期1年的集团法律顾问合同,朱卫红的工作是为本色集团所属12家公司提供常规法律服务。
签约当天,吴英就询问他如何向东阳工行抵押贷款。“她对金融什么都不懂,连承兑汇票可以贴息都不知道。问她多少资产,仓库里多少货,多少彩电,也一问三不知。”
她曾经一度想过自杀
据朱卫红判断,吴英早在去年底就已陷入了经济危机。一个例证是,虽然吴英多次说“别说50万,200万也应该给”,但直到12月中旬,朱卫红为本色提供法律服务1个多月后,他所在的浙江泽大律师所才收到本色集团汇来的法律顾问费。
朱卫红说,吴英到案发一直不肯承认自己缺钱,以致编造了很多谎言,比如,“说什么中融国际欠了5个亿,很快可以还给她。”
朱卫红说,实际上,吴英当时应心如枯槁,“有几次,她在电话里告诉我,曾经一度想过自杀……也不知道多少人希望她死,多少人希望她活。”朱卫红说,“也许警方的介入,对吴英是一种解脱,也是一种保护。”
据南方周末
财富积累不相信神话
曾因创造“一夜暴富”神话而引起海内外关注的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2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个“财富神话”一夜间褪去所有光环,再次告诉人们:财富没有“神话”,所谓的“一夜暴富”故事背后,往往隐藏着非法牟利的过程。“神话”破灭之日,便是还财富的本来面目之时。
东阳市政府的调查表明,吴英的“亿万资产”大多来自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其掌控的本色集团风光的表面下,是一个个难以填平的融资窟窿。其实,如果人们能够冷静地审视本色集团宣称的发迹史,并不难发现许多破绽。但由于人们对“财富神话”的盲目崇拜,给本色集团违法行为罩上了一层神秘的光环。
其实,近年来一个又一个所谓“财富神话”的破灭,早已明明白白地告诉人们,财富的积累不相信神话。一个个一夜暴富“财富神话”的背后必然隐藏着骗局,甚至严重的违法犯罪。从德隆和科龙到本色集团的吴英,概莫能外。 据新华社
成都律师
不排除罪名发生变化
“非法吸储和集资诈骗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但两者的根本区别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有则属于集资诈骗犯罪。”一直都在关注吴英事件的成都律师李大福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随着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侦查的进展,不排除罪名变化的可能。在警方侦查过程中,如果有资金去向不明、或转移境外、或犯罪嫌疑人继续藏匿,则构成诈骗故意的客观要件。
李律师表示,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即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其最高刑期为10年。“非法集资由于是以诈骗为目的的挪用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刑罚程度要大很多,最高可判死刑。”目前吴英案的案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最终是什么罪名,还要看法院的审理与判决。
金融专家
对非法集资监控不到位
昨日,记者就此案对目前金融业的影响采访了四川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马德功。马教授就此案进行了剖析。
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非法集资罪”,与此相关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者合在一起可视作“非法集资罪”。这两种犯罪往往相互交织,不仅直接侵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会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及金融安全。产生此类犯罪的社会背景与条件为:
一,缺乏充分有效的融资渠道。一方面,许多民营企业存在大量闲置资金,正急切寻找着高回报率的投资渠道,而现有合法的投资渠道无法满足这些高回报率投资者的需求。另一方面,许多中小企业的发展急需大量资金,而从合法正规渠道很难筹措到资金。于是,在没有其他因素制约的条件下,非法集资者与“非法投资者”会一拍即合,可以不需要金融中介。
二,融资过程信息严重不对称。非法集资者利用融资过程中的有效信息严重地偏向于集资方之特点,“以高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期存款支付前期本金、利息的循环方法使投资者对投资的可靠性和盈利性深信不疑”。
三,监管缺失。一是对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不够明确,具体的做法不够充分,从而影响执法力度;二是对非法集资过程监控不到位,往往在初期不能发现;三是对非法集资行为主体(甚至包括投资主体)的界定存在一定缺陷。 记者庞山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