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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1100亿元收购联通C网

[日期:2008-06-02] 来源:网易科技报道  作者:白雪 [字体: ]
第三部分:拟议业务收购的交割

1 交割的前提条件

拟议业务收购的交割将以下述各项的满足或获豁免爲前提:

(i)联通已就CDMA租赁(包括放弃对CDMA网络的购买选择权)的终止和拟议业务收购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

(ii)CUCL已根据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取得所有拟议业务收购的批准;

(iii)联通A股公司已经就联通和CUCL的CDMA租赁的终止(包括放弃对CDMA网络的购买选择权)和拟议业务收购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

(iv)已获得相关政府监管机关对于出售目标业务及CDMA网络的批准;

(v)CDMA业务的经营没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vi)公司已经就经营范围的变更、对公司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

(vii)公司已取得、且以上市规则要求的方式取得其独立股东就有关与中国电信集团签订租赁协议向公司出租CDMA网络的批准;

(viii)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中国电信集团授权公司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及其使用CDMA网络频率及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的权利;

(ix)中国电信集团向网络卖方收购CDMA网络的交易同时交割;

(x)CUCL按照交割方案履行了所适用法律和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所要求的必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债权人公告和同意的程序;及

(xi)公司,CUCL及联通已就拟议业务收购(包括任何过渡期安排)签署了详细的交易协议。

中国电信集团及其联系人需于为批准与中国电信集团签订有关向公司出租CDMA网络的租赁协议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各方应尽其合理努力,促使先决条件于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之前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得以满足。倘先决条件未能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各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日期)之前满足或获豁免,则框架协议将自动终止。

2 交割

于交割日(也即拟议业务收购最终对价的第一次付款日),目标业务将被视爲由公司合法拥有。除非CUCL和公司另有约定,于交割日前,因目标业务的经营、管理引致的义务、责任由CUCL承担;自交割日,因目标业务的经营、管理引致的义务、责任由公司承担。

CUCL和公司同意在交割日后的60日内,互相配合按照交割方案实质性地完成目标业务的交割(实质性地完成目标业务的交割当日爲“交割完成日")。CUCL和公司将在后续详细的交易协议中对交割安排予以进一步明确。

中国电信集团拟议收购CDMA网络公司已经中国电信集团告知,受限于若干条件,中国电信集团已经同意以人民币662亿元(约等值港币744亿元)的对价从网络卖方处收购CDMA网络。公司预计中国电信集团收购CDMA网络和公司收购CDMA业务将同时进行。公司预期在拟议业务收购的详细的交易协议签订之日或前后,公司将与中国电信集团就向公司出租CDMA网络签订一份租赁协议。中国电信集团已经告知公司,其将参考目前的联通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原则及框架安排商讨该等租赁协议条款。若或当公司签订该租赁协议时,公司将进一步公告且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项下所有适用的要求,包括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报告、公告和独立股东批准的要求。

下一步公司将与CUCL于框架协议签订后,共同开展对于目标业务的界面划分、尽职调查、账实核对及资産清点等后续工作,尽快开展对于拟议业务收购的相关清单(资産、负债、人员、重要合同等)的确认工作,并在详细的交易协议签订前尽快确认目标业务的初步清单。CUCL和公司特别确认,爲稳定队伍、便于管理,将尽快确定进入公司的僱员名单。

因框架协议并不包含拟议业务收购所有必要的细节,所以公司、CUCL和联通将开始就拟议业务收购讨论详细的交易协议且就此达成协议。

投资者应注意:拟议业务收购的详细条款仍有待最终商谈和订定。而且,即使详细条款已经订立,拟议业务收购的完成仍受制于所有适用的政府批准、监管批准和股东批准的取得以及其他先决条件的满足。因此,拟议业务收购能否真正实现将存在不肯定因素。请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证券时务必审慎行事。

当订立了拟议业务收购的详细条款及签署了详细的交易协议之后,公司将会刊发进一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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